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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资产管理制度汇编(2016)
2017-12-30 15:57:00 来源: 【 】 浏览:

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资〔2016〕2号   2016年4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各部门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及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通过科研开发、各类教育教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各类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各单位部门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计划编制与采购,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形成与使用,资产处置、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化建设与绩效考评,资产统计和监督,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绩效管理相结合,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组织学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国资、财务、教学、科研、后勤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计处、后勤与基本建设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络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对学校各单位使用的资产实施综合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及检查;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及账卡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具体负责行政办公设备(家具)计划编制、论证工作;
(四)负责学校动产的验收、调配、处置及日常的监督检查,以及接受个人和单位捐赠的资产登记;
(五)配合计财处做好学校动产维护(维修)费用的预算,具体做好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和公共区域动产的维护(维修)工作;
(六)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七)负责对依法出租、租借、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的报批事宜;
(八)制定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体系,组织并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考核;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计财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后勤与基本建设管理处、网络中心、图书馆、档案馆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学校办公室
(一)负责包括学校校名、校徽、校旗、校誉、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校内公务用交通工具的管理。
计财处:
(一)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各类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账实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三)负责流动资产管理。
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科技处:负责利用学校资源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学科建设及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后勤与基本建设管理处:
(一)负责学校在用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在建工程及其需求计划、使用、调配等;
(二)负责学校不动产信息管理及产权证的办理。
网络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电子期刊、共享软件的计划编制及管理。
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第九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维护、保养、管理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二级学院应有资产管理的分管领导,主管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各单位还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归口职能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的形式包括调配、租赁、接受捐赠和购置。
(一)资产的调配,由第八条分类归口的职能负责核实确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二)资产的租赁,由归口职能部门报学校审批后,(需报财政厅审批)再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相关程序向社会招租。
(三)接受捐赠,部门和个人,在确认捐赠实物无误后,凭购物发票(或发票影印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捐赠价值以发票为准;不能提供发票的,应以捐赠清单,由国资处提出评估申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募评估服务。
(四)购置,国有资产购置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购置: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
2、难以与其他单位实现共享、对接、共用的;
3、难以通过调配、租赁等方式替代的;
4、机构设立或变更重组的;
5、新增工作职能和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变更的;
6、现有资产使用到达规定年限,且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超过其原价值的1/2的。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满足需求与保障供给相结合、科学配置与结构合理相结合、勤俭节约与从严管控、能调不购与凡购必报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的内容为:
(一)土地、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指各单位(部门)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
(三)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四)专用设备,指各单位(部门)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业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实验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设施等;
(五)文物、陈列品;
(六)图书档案(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七)其他如软件、版权、专利类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的标准依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配置。
其中,行政办公类通用设备的配置按《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鄂财绩发[2014]2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审计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采购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章  资产验收和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新增资产必须办理验收、入库、建账手续。
第十七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八条 学校向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按动产和不动产划分。
(一)学校动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产权登记;
(二)学校不动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登记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办理。
(三)经营性资产、专利、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著作版权等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帐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认真做好资产日常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对于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做好资产信息的日常管理。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确保家底清楚,力求做到帐实相符,帐账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闲置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剂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拒绝调剂处理的,停止新增资产配置。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事业计划、教学任务和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相关政策执行。其中,不动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后勤与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动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其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接受财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其变性工作办法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权属转移或者核销。
第二十七条  处置必须报领导小组按照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资产出售、报损、报废必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九条 动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不动产的处置由后勤与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资产损毁,丢失必须赔偿。
第三十条 资产超过规定的年限无法继续使用或因技术落后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可以申请报废。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财务。

第八章  资产报表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按要求报送资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外报送国有资产信息工作。

第九章  资产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资产信息共建共享。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的要求,科学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的自我评价,接受上级部门检查与评估。

第十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的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七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国家《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条例》,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流失、损失及浪费的;
(二)擅自配置、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五)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七)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八)未按照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
(九)未按照规定编报资产统计报告或者不执行资产信息公开等制度的;
(十)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与之不一致之文件或条款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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