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7〕10号 2017年6月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落实经济责任,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销审批
(一)年度预算内的报销审批
1、日常公用经费的审批
(1)二级学院业务费及党政直属机构日常办公经费,由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
(2)专项工作经费,由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2、项目经费的审批
(1)专项建设项目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2)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现行的《湖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须由所在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现行的《湖北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代理记账公司记账。
(3)基本建设经费,按照《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3、不可预见费的审批
按照《湖北文理学院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预算单位申报,计财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年度预算以外的报销审批
1、由使用单位提出增加预算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2、省财政厅同意增加预算后,经费使用的预算单位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报销审批。
3、未落实经费预算的不予报销。
第三条 大额资金的审批
(一)校内各预算单位在预算范围内向外单位支付资金时,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校长审批。
(二)以下事项不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1、二级学院业务费及党政直属机构日常办公经费。
2、科研项目经费。
3、常规性按月支付的水电费。
4、党费等代管经费。
第四条 规范公务活动经费报销
(一)公务接待费,按《湖北文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二)公务用车费,按《湖北文理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公务差旅费,按《湖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有特殊规定的经费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报销程序
(一)经办人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并注明经济业务的内容。
(二)购买商品的须有验收人签字,购买服务的须有证明人签字。
(三)经费审批人审批。
(四)达到大额资金额度的,履行大额资金审批。
(五)在网上预约报账系统自助报销或到计财处办理报销。
第六条 财务报销票据要求
(一)学校各单位因合法经济活动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应当是国家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票据,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票据必须是真实的。各单位取得相应票据后,应上网查验票据真伪,并将查验结果打印后随发票一起粘贴报销。
(三)票据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要素,购货发票需附上供货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清单。付款单位名称应为“湖北文理学院”。
(四)票据大小写金额应相符,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五)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第七条 不予报销的票据
(一)虚假票据。
(二)未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票据。
(三)使用范围与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
(四)内容不完整的票据(如无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
(五)未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
(六)票据上加盖的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与经济合同上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七)金额大小写不符的,挖补、涂改的。
(八)票据上注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的。
(九)票据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有“旅游”、“旅行社”等文字的,票据上经济业务内容为“旅游”的。
(十)充值、预存款票据。
(十一)故意拆分的、故意拼凑的票据。
(十二)往来收据作为支出票据报销的。
(十三)报销手续不齐全的票据。
(十四)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
第八条 费用报销手续和要求
(一)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经费审批人不得为相同人员,且应回避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二)经费审批人对金额较小和票面较小的零星票据,可汇总审批。
(三)经费审批人在审批时应明确经费开支渠道。
(四)具体费用报销手续和要求,按照《湖北文理学院报销指南》执行。
第九条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文件规定,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设立了二级财务机构的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并报计财处备案。学校全资或控股的具备独立法人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文理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院政发财[201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7〕9号 2017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的安排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健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研究确定年度总预算,学校计财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各单位部门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基层单位。
第四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方法、程序及内容
第五条 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即预算编制不受上年预算情况的影响,完全根据未来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业务的轻重缓急,从零开始,对相关预算项目进行逐个分析和计量。
第六条 预算编制采取“两上两下”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各单位按用途编制预算需求,报送学校财务部门;第二阶段,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各单位预算需求,结合学校财力,分轻重缓急,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并报学校审批后,对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第三阶段,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详细的预算方案报送学校财务部门;第四阶段,学校财务部门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学校审定,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作为学校支出预算组成部分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申报实行归口职能部门管理。项目申报要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相关材料,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学校财务部门经过审核,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校所有收入,统一管理,全额纳入年度综合预算,教育事业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活动和其他事业活动的支出计划,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
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学校所有支出,全额实行综合预算,严格控制预算指标,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及调整
第八条 预算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且以学校文件下达后方可执行。预算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保证预算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九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必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支出预算的调整,首先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财务部门;然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不得追加预算。
第四章 预算的控制、考核及依据
第十条 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采用计算机指标账进行控制和管理,财务核算时,无论借支或报销,都必须控制在指标限额范围内。
第十一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制度,定期分析执行结果,纠正预算执行的偏差,考评执行的结果。
第十二条 各单位编制预算时,要依据财政部门及学校相关预
算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襄樊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院政发〔2006〕130号)、《襄樊学院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院政发〔2003〕8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财〔2014〕11号 2014年4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统筹使用资金,保证重点,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金管理的重点是加强资金各关键环节风险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现金管理、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外币资金管理、和银行票据、印鉴的管理等。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资金的安全管理与合理调度,同时对学校二级核算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建立资金管理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核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劳务、福利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外垫付的现金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单位公务活动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
第七条 现金使用范围: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职工零星差旅补助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八条 确实需办理现金结算的,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备用金限额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在财政厅审批的范围内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开户银行核定,核定后应当严格遵守。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核算人员编制并签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应给缴款人开具收据;结算往来款项,应给结算方开具往来结算收据。收付款的原始凭证要加盖现金收(付)讫章。
第十一条 每日结账后,出纳应与会计现金账目核对,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如有长短款,应及时报告学校计划财务处领导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将不定期对本校各会计核算单位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或超出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二)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支付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三)擅自挪用或借用学校资金给他人使用或直接支付款项。
(四)利用学校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五)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六)白条抵库。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开立、撤销、变更银行账户应严格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开立、撤销、变更银行账户时应提供申请文件并填制申请表、备案表,学校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报湖北省财政厅驻襄阳监督检查办事处审批。每年进行一次银行账户年审。
第十五条 校内单独核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必须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得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银行票据。
第十七条 银行出纳必须依据经审核无误、并经复核的记账凭证签发银行票据。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收款单位应与发票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收款单位一致。不得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报销经办人在银行出纳领取已开好的支票时,要在存根上签名,并及时到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八条 签发的银行票据必须交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加盖印鉴章后生效;对收到的各种银行票据,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确认,收到银行入账通知后给对方开具收据。已开出的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各种付款凭证,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对填错的银行票据,要盖“作废”章,与当日相应经济业务凭证一起妥善保管。收付款的原始凭证要加盖转账收(付)讫章。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专人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账面余额相符。如有不符,对账人员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网上银行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操作密码应不定期更换。网上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网银钥匙和密码,离开电脑时,应退出银行系统并拨下网银钥匙。
第二十一条 使用网上银行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能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网上银行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
网上银行录入人员必须依据经审核无误、经复核的记账凭证将收款单位信息资料录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将会计凭证号备注到用途栏,方便银行回单与凭证对应。
网上银行复核人员根据会计凭证核对收款人的信息资料和金额,核对无误后进行交易发送。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下经过一级复核人员复核提交即可;单笔金额50万元及以上需经过二级复核人员复核方可提交。
第五章 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将财政收入直接缴库,保存在国库账户,财政支出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通过国库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商品、劳务、工程提供者。
第二十五条 每月15日前,学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送下月专项经费需求,学校计划财务处核定汇总学校经费需求后于当月20日前通过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系统申报学校下月用款计划。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批复学校用款计划,次月使用相应经费计划。因未及时报送用款计划导致款项无法支付,由各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适用范围: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
1、20万元(含)以上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工程、货物、服务支出;
2、还贷付息支出。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
1、工资性支出;
2、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支出;
3、20万元以下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支出。
第二十七条 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需提供的资料:
(一)20万元以上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采购支出,学校采购部门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工程建设合同、项目监理签字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以及有关工程进度资料等相关凭证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二)20万元以上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采购支出,学校采购部门需提供供货合同、供货票据以及有关验收手续等相关凭证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三)20万元以上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支出,需提供服务合同及票据、会议培训通知及预算、委托业务合同文件、代垫代付收据等相关凭证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四)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经费,学校采购部门需先在政府采购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编号、中标单位等,然后提供省财政厅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或采购资金支付序号),学校计划财务处人员才能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申请使用该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
集中支付录入岗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发的预算数据,结合学校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定期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计划;根据已经批复的计划以及审核批准的原始票据,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打印输出支付凭证。
集中支付审核岗对录入岗位上报的每月(或每季度)集中支付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支付系统中,将计划发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录入岗位录入的日常支付业务,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支付的内容、收款单位的名称、账号,支付的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是否符合预算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是否履行正常签批手续,业务办理是否符合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办理的要求等。对审核无误的集中支付业务,在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六章 外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条例》,收取留学生外币学费时,应登记外币的面值、号码,学生本人对外币的真假签字确认,当日送存银行兑换为人民币计账。
第三十条 留学生用光票、旅行支票交学费时,应登记光票、旅行支票的面值和号码。对于旅行支票,应嘱咐学生当面进行复签,并与初始签名核对是否一致。将收取的光票、旅行支票及时送交经办银行办理境外托收。
第三十一条 需要向境外汇款业务时,用款单位应办好交税或免税手续并提供中、外文合同、发票及支付申请等汇款资料,学校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
第七章 银行票据、印鉴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票据的购买、登记和保管须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出纳办理领用、核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人管理,由出纳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
第三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财务专用章用于本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现金支票及转账结算,收费专用章用于本单位开具学生收费收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校内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者资金体外循环,一经发现一律收缴学校财务,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湖北文理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4〕9号 2014年9月22日印发)
为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规范单位及个人借款行为,防止不良资产的产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原则
(一)预算控制
学校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范围内办理借款业务。
(二)清理与结算
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旧账不结,不添新账。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造成债权关系混乱。
(三)公款公用
学校借款只用于公用性开支,不对私人借款。
(四)责任明确
经批准同意借支的款项,必须由经办人办理借款手续,经办人必须是工资关系在我校的正式职工。
(五)先审后借
所有借款在学校财务审批人审批前都要由会计审核。按规定必须用公务卡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除对公转账外,不得借款,有借款未冲的,不得借款。
二、借款范围、限额和期限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可办理对公转账借款。
(二)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但累计支出较大,个人确实无法垫付的,可办理借款,借款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三)个人不得因私借款,因大病就医存在经济困难的,可预借本人6个月以内的工资,借款次月起按月扣还,1年内结清。
三、借款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填写借款单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时间、单位、用途、金额,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借款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借款单上,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姓名。
(二)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会计审核:会计应审查借款资格,借款人不是我校正式职工或有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办理借款。审核借款人借款的范围和金额,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项规定的,不能办理。
(四)学校审批:30000元以下的借款,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四、责任
(一)借款人应严肃对待借款,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冲账。凡超过规定报销期限1个月的,学校将扣发借款人工资,对个人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因借款人失职使借款变成呆账、死账,导致学校不良资产的,将追究借款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同时停办其所在单位该项经费借款。
(二)各单位应及时清理本单位的借款,按借款期限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对上年借款没有报销的,学校财务部门将停办该单位的所有借款。
(三)计财处办理借款业务时,应认真细致地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借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6〕4号 2016年5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地点,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如实填写《湖北文理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乘坐交通工具、出发时间、返回时间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如下:
(一)副校级领导出差须由书记、校长审批。
(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出差须由该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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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
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若因出差任务紧急、路途较远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便,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前履行审批手续,由差旅费审批人负责审批。凡事先未获得批准乘坐飞机的,只能按上述标准报销相当火车票的费用。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相关规定。报销机票应出具电子机票,并附登机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公务出差一般应以最短路线往返,如需绕道,须注明理由,并报经差旅费审批人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经单位批准公费到外地进修、学习的人员,每学期可报销一次襄阳至学习地往返车船票。除此之外,不再报销其它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考虑到安全因素,学校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自驾车。确因特殊情况,经上级领导批准自驾车的,凭据报销往来目的地的路桥通行费。对于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武汉出差,定点在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
若因教职工服务中心床位不足不能入住的,应由教职工服务中心批准并统一协调安排到他处住宿。
若因教职工参加会议或培训要求统一安排住宿的或者办事地点离教职工服务中心太远,不便在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的,必须事前履行审批手续,由教职工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武汉出差,不在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的,校级领导、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50元。
第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武汉以外湖北省以内出差,校级领导、教授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学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实践、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工作队人员,应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襄阳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襄阳各县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加党校学习的干部和到其他高校进修学习的教师,并集中住宿的,学习期间按下列标准报销伙食
补助费: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每人每天15元;3-6个月(含6个月)的,每人每天12元;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10元。学费中包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寒暑假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教师带学生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襄阳各县市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符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
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审批单、城市间交通发票,在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的,需提供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结算单,不在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的,需提供住宿费发票、住宿费清单,若宾馆不能提供住宿费清单,可在发票背面注明“本宾馆不能提供住宿费清单”,并加盖宾馆公章。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费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按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鄂财办行〔2014〕189号]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一经查实,追回多报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议、短期学习(培训)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开支,不得回学校列支报销;会议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市内交通费减半报销。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规定派往合作单位、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此期间的各项补助按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发财〔2014〕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湖北文理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附件1
湖北文理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部门:
出差 人员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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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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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校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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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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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 飞机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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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意见 |
同意出差。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同意乘坐飞机。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同意到武汉出差不在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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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人: 填单时间:



湖北文理学院专项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6〕1号 2016年3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文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建设项目预算是项目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教学实验实训专项建设项目、学科科研专项建设项目、基建维修建设项目、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是学校为完成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专项建设项目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专项建设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科学排序,并建立项目库。
(二)规范执行、强化落实的原则。
专项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强化责任,落实到位。
(三)全程监控,追踪问效的原则。
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并对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专项建设项目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专项建设项目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专项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工作。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计财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专项建设项目预算实行归口管理。教学实验实训专项建设项目归口教务处管理、学科科研专项建设项目归口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管理、基建维修建设项目归口后勤与基本建设管理处管理、图书购置类项目归口图书馆管理、网络平台建设类项目归口网络中心管理、行政办公设备购置类项目归口国有资产处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库
第五条 专项建设项目库是对专项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建设项目库,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项目单位设立专项建设意向项目库、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设立专项建设备选项目库、计财处设立学校层面专项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专项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以三年为周期,实行逐年更新滚动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申报、论证工作,建立本单位三年专项建设意向项目库,并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报。
申报相关要求:
(一)申报专项建设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格式进行填报,并附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
(三)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学校政府采购部门相关要求申报政府采购明细。
(四)属于新增资产配置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申报新增资产配置明细。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专项建设意向项目库进行审核,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意向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建立三年专项建设备选项目库。
第十条 审计处对纳入专项建设备选项目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金额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并向上级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第六章 项目预算的审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计财处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财力,
根据评审、排序及审计结果,确立当年拟建专项建设项目库及三年专项建设项目库,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计财处将审定后的专项建设项目预算上报省财政厅,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时下达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建设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变更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下达到项目单位的专项建设项目预算,各相关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当年完成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专项建设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下一年度专项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前,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已安排的专项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当年未执行的,原则上不予结转。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建设,经向上级部门申请,可延续一年执行,延续一年仍未执行的作为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接受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计财处。
第十九条 专项建设项目绩效考评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明确绩效评价对象、内容和职责,设定绩效评价目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文理学院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7〕8号 2017年6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不可预见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北省直部门预算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15]10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口径安排的,用于解决学校预算执行中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的资金。
第三条 不可预见费应当依次安排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1、预算执行中上级政策调整需要安排的支出;
2、预算执行中学校决定新增的支出;
3、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等增加的基本支出;
4、应对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必须发生的支出;
5、其他应从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的支出。
第四条 不可预见费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支出:
1、新建、扩建、迁建和购置楼堂馆所和未经审批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支出;
2、无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其他资本性支出;
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的相关支出;
4、超供养范围、超政策标准列支人员经费;
5、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各项支出。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在申报年度预算时要充分考虑,真实、完整编制本部门各项支出,并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进行支出。
第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确实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新增的支出事项,应优先考虑在本部门年度预算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部门年度预算尚有余额的原则上不能申请使用不可预见费。
第七条 部门申请使用不可预见费,首先要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经计财处审核后,若符合不可预见费使用条件,再按照相应程序审批。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不可预见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学校研究审定后才能执行。首先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审批。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在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中违反上级政策和本办法的,学校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教学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6〕6号 2016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经费管理,规范教学经费的使用与开支,充分发挥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经费预算管理原则
(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在预算年度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各项教学经费,同时实行管理重心下移,由学校和各教学单位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二)坚持“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学校每年安排经费预算时,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除保证人员经费外,优先安排教学经费,使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在经费预算中得以体现。
(三)坚持“教学经费投入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原则。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205类教育拨款扣除专项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13%,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1200元,且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逐步增长。
第三条 教学经费预算编制程序
各教学单位、教学部门按照预算编制“二上二下’程序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预算年度内教学活动的需要,根据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对本单位部门所预计的各项经费收支做出详细的测算,编制本单位、本部门教学经费需求,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计财处,计财处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制教学经费预算。
第四条 教学经费预算范围
教学经费预算包括二级学院、教学教辅管理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
第五条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办法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二级学院业务费;教学教辅管理部门包干经费;教学教辅管理部门履行学校教学运行、教学活动等职能而编制的专项工作经费。
(一)二级学院业务费按照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及相应标准计算编制,具体如下:
1、教学日常经费=30000元+教职工编制数×300元/人+本专科学生人数×学生层次系数(本科1,专科0.9)×专业系数×160元/人;
2、教学实习费=(学生人数-毕业生人数)×定额(文理220元、工学、医学、艺术320元)+毕业生人数×400元/人;
3、教学实验费=实验项目人学时数×系数×1元/人学时;
4、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教学仪器设备值×1%;
5、学生费用=(3000元+本专科学生人数×40元/人)+(1500元+毕业生人数×40元/人);
6、学科建设公用经费=[(教授人数+博士人数)×0.5+教授、博士以外其他人数×0.3]×3000元/人;
7、交通费实行标准控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二)教学教辅管理部门包干经费按照定额标准和编制人数计算,具体如下:
1、办公用品费:人年平均500元;
2、印刷费:人年平均110元;
3、邮电费:邮政费人年平均150元,电话费单位年平均4800元/3600元;
4、差旅费:在职人员每年到武汉出差10次,每次3天,标准763元;
5、交通费:单位年平均8000元/4000元;
6、办公设备购置及维护费:人年平均1220元;
(三)教学教辅管理部门履行全校教学教育管理职能,根据实际需要而编制的教学专项工作经费,主要包括:
1、教学专项经费根据教学工作运行需要编制,如教学运行保障经费、教学研究经费、课程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学科竞赛经费、实践实习经费、教材工作经费、语言文字工作经费、教学设备维修(护)费;
2、教育管理专项经费根据学生人数及标准编制,如学生活动经费、教育管理经费、学生军训及征兵双拥经费、心理健康教育经费、招生就业专项经费;
3、教职工培训费根据不同层次的培训计划及标准编制;
4、体育维持费根据各类体育比赛及活动需要编制;
5、档案维护费根据档案建设及管理需要编制;
6、网络运行费根据现代化教育技术需要编制;
7、学报业务费根据教学研究工作需要编制;
8、学科科研专项业务费根据学科科研工作需要编制;
9、其他教学专项工作经费根据部门工作职能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办法
按照《湖北文理学院专项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校政发财[2016]1号)文件要求编制。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按照本单位长期规划,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申报、论证工作,建立本单位三年专项建设意向项目库,并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报。
(二)项目审核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专项建设意向项目库进行审核,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意向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建立三年专项建设备选项目库。
(三)项目预算的审定
计财处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财力,根据评审、排序及审计结果,确立当年拟建专项建设项目库及三年专项建设项目库,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全校年度总预算后,最终确定学校教学经费预算。教学经费预算是学校为保证正常教学或支持有关重点项目所设立的资金,各教学单位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以确保教学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八条 为了加强预算执行力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教学经
费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按相应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教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发教〔2016〕35号 2016年11月7日印发)
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校政发教〔2015〕36号)和《湖北文理学院报销管理办法》(校政发财〔2013〕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实习环节管理,保证教学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提高教学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实习经费来源及标准
教学实习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每年将教学实习经费预算到各二级学院。
教学实习经费预算标准。学校按在校生学生人数下达实习经费预算。非毕业班学生,文理类专业220元/人,工学、医学、艺术类专业320元/人;毕业班学生400元/人。
二、教学实习经费使用原则
教学实习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结余收回”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教学实习经费是专项用于支付本(专)科生实习环节中的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项目的开支,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厉行节约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实习安排应就近不就远,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
(三)结余收回原则。当年结余的教学实习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三、教学实习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差旅费:指教师联系、组织、带队和检查学生实习的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教师差旅费开支按《湖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发财〔2016〕4号)执行。
(二)学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二级学院统一安排的集中实习学生,可报销在实习中发生的到实习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需要统一包车时,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控制使用。自主实习的学生只报销在实习中发生的由学校到实习点的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且总经费不得超预算标准。
(三)实习教学管理费: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四)门票费:指美术学院学生到景点写生、地理旅游专业学生到旅游景点实习产生的门票费。
(五)实习教学资料费:指实习教学期间教学材料印刷费、复印费等。按照实习教学计划执行。
(六)耗材费:指实习教学期间的材料消耗费。按照实习教学计划执行。
(七)指导费及授课酬金:指聘请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不得高于学校(或学院)外聘教师课酬发放的标准。
(八)学生实习期间保险费:是指二级学院为实习学生购买的意外事故伤害风险、其他人身伤害风险等主要保险。
(九)实习学生交通补助费:集中安排在市区内实习的学生,可以发放市区交通补助。交通补助按每人每天4—8元的标准执行。
(十)实习基地的建设费:安排学生在签约基地进行集中实习时,用于改善学生的实习实训场所和住宿条件需要添置的用品用具。
四、教学实习经费报销
(一)教学实习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对集中实习的,实习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凭学生实习方案、实习安排表、交通补助发放明细及经费报销票据,按照《湖北文理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校政发财〔2013〕3号)办理审批手续,到计财处一次性办理报销。
(二)自主实习的学生交通费,由二级学院收齐全部的票据,根据实习学生实习方案、实习学生个人申请及审批手续进行严格审核。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医疗费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4〕10号 2014年9月22日印发)
为保障学校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和《襄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所有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襄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具体政策按《襄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二、暂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人员,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每季度由学校报销一次。
三、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学校正式女职工按国家政策生育1个孩子时,其医疗费按照顺产600元,剖腹产8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五、学校正式职工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其医疗费按照单职工每年300元,双职工每年6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年十一月一次发放。
六、学校正式职工申请工伤的,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医院鉴定,凭鉴定书全额报销工伤范围内的医疗费。
七、暂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定点就医,定点医院为:湖北文理学院校医院、解放军四七七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襄阳市中医医院。
八、学校鼓励教职工、退休人员、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九、本办法施行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医疗费借款。因大病就医存在经济困难的,可预借本人6个月以内的工资,借款次月起按月扣还,1年内结清。
十、暂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必须凭病历和药品处方。
十一、暂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费由校医院审核后,再由相关部门审核,即离休人员医疗费由离退休管理处审核,女职工生育费、独生子女医疗费由学校计生部门审核,工伤医疗费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然后按权限审批,即报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报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学校财务部门审批。审批后报销人凭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计财处报销。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医疗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三、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4〕12号 2014年4月17日印发)
为保证学校电算化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到财务核算工作合法、科学、规范、准确、及时、安全,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
第一条 电算主管岗
由学校计财处处长兼任,负责制定、完善学校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及电算化管理制度;协调学校财务用计算机的使用及财务软件的运行;对电算化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分配及管理;协调、督促财会人员的电算化工作;对学校会计电算化发展方向、规模及重大硬件、软件的使用及应用提出建议;负责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管理和电算化的具体实施,提出实现会计电算化的方法步骤;对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应用进行决策,指导、检查、考核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健康发展。
第二条 电算化系统管理岗
由电算主管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管理及维护;维护财务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服务器数据库及数据备份工作;协助电算主管规划和推进学校会计电算化工作;配合会计主管及时准确、科学合理地设立账套;对计算机硬件、会计软件的应用和电算化管理提出建议;会同电算主管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升级工作等;报告计算机系统故障,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遇重大的系统运行故障必须填写故障报告单,及时报告财务处长。
第三条 审核岗
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核制单岗输入的凭单是否正确,凭证制作底稿是否规范,运用会计科目是否正确,借贷是否平衡。如发现问题,及时退回制单岗进行修改。
第四条 会计制单岗
负责财务账目的会计核算,具体实施账目的电算化工作。负责原始单据审核、整理,录入记账凭证。
第五条 财务出纳岗
负责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出纳员根据制单岗转来的记账凭证,复验确认无误后,由领款人签章后付款,并在原始凭证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和出纳员人名章。
第六条 档案管理岗
执行系统管理员对本岗位工作的具体规定、要求。对存储在服务器及其他电脑上的财务数据库、会计文件、凭证、账、报表等及时进行备份,定时刻录光盘,并编号归档。
第二章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使用人员是指按照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行使岗位职责的会计电算化人员或经财务负责人批准赋予临时操作、查询权的其他人员。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操作人员必须以“命名用户方式”登录财务软件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拟定。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操作人员在财务软件系统中均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并由电算主管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
三、财务软件系统中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系统管理的超级管理员密码由电算主管和电算化系统管理员共同管理,密码更换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日常操作程序
一、电算化系统管理员每天到岗后,首先检查服务器是否正常开启,检查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是否正常运行,为其他工作做好准备。
二、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并打印机制记账凭证,同时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审核人员审核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严禁未经核对执行“成批审核”操作。
四、审核人员将已审收(付)款凭证交给出纳。
五、操作人员离开操作使用计算机的工作现场,应立即退出财务软件系统,否则应承担被人利用本人登录名进行操作的全部责任。
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硬件管理规定
第九条 电算化管理员应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电算化管理员应定期对计算机存放场所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对消防和报警设备、地线和接地、防静电、防雷击、防鼠害、防电磁波等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电算化管理员应对硬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由于本身条件没有能力解决的或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与硬件生产或销售商联系解决,并对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等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需要对硬件设备更新、扩充、更换,应及时提出建议,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及时实施,并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证机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计软件和数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业务处理的软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软件的操作和程序维护:
一、对财务软件日常操作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电算化管理员应及时解决。如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告电算主管并联系财务软件供应商予以指导或现场处理。对财务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等程序维护由财务软件供应商负责,电算主管及电算化管理员应与软件供应商进行联系,及时得到新版财务软件。对正在使用的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应报经财务处长审批后进行,并记录升级时间及模块。
二、未经电算主管和电算化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设置,不得更改系统软件、财务软件系统的设置,不得更改网络连接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用户IP地址。财务软件系统使用的系统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方式及防火墙设置的更改,均需经电算化管理员同意方可进行。
三、要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任何人不得非法修改和删除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
四、任何人不得随意在装有会计数据的计算机上装入和操作其它于与之无关的软盘和程序。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破坏会计数据。
第十五条 会计数据的备份
一、会计数据的备份由电算化管理员负责,包括至少每天进行一次硬盘备份或启用自动备份系统,对重要会计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份。会计年度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刻录备份。
二、电算化管理员应对每次备份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本次备份的时间、所备份的会计数据状态(是否过账、结账等)和所涵盖的会计期间等。
三、会计数据的备份及自行开发源程序的备份分别在三个地点以上存放,应根据数据量和硬盘空间的大小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如半年或一年以上)清理一次硬盘,没有做过备份的硬盘数据不得清理删除。
四、电算化管理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备份存贮介质进行可用性检查,发现缺损或备份数据丢失的,应立即补充备份。
五、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遭到非法操作和毁损等需要恢复时,在经电算主管及电算化管理员同意后,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
六、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服务器不能直接接入互联网,禁止在财务用计算机上使用、打开来历不明的软件及邮件,对外来的存储介质必须先杀毒后才能使用。禁止在财务用计算机上玩游戏。
第五章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第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会计电算化记账凭证制单完成后应立即打印输出,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各类账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整打印,装订成册存档。存储在磁盘上的会计文件必须按规定及时打印输出书面形式,未打印之前不得抹去,发现已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有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三、每月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记账凭证分月、按凭证序号整齐装订成册,由财务负责人、审核人员和装订人员签名或盖章,存档妥善保管。
四、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文档由电算化管理员保管。
五、电算化管理员每月至少将工作日志备份一次,经电算主管审核确认,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存。未做备份的工作日志不得删除。
第十八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各种会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用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经部门领导同意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
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的意见
(校政发财〔2017〕7号 2017年5月28日)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财厅[1999]11号)和监察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2010]第19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实质,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性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的内容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
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设立的“小金库”等。
单位部门私设“小金库”的目的,是为谋取小集团或个人利益,逃避财务监督和群众监督,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危害巨大。一是造成学校收入流失,财力分散;二是损害党风廉政建设,腐蚀人的思想,成为滋生贪污、侵占、腐败的温床;三是导致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分配不公、苦乐不均、相互攀比,破坏学校经济分配秩序;四是造成个人经济犯罪。
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国家财经法规精神宣讲和政策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不断增强法纪观念,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遵纪守法的关系,共同维护学校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全校各单位部门和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小金库”的严重危害性,从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小金库”。一旦发现“小金库”问题,学校将按照处罚规定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推进规范管理,有效预防“小金库”问题发生
严格实行经济责任制。分管校领导、单位部门负责人、专兼职财务人员,都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层层教育防范,层层落实责任。出现“小金库”问题的,其相关工作人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
校领导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全校财会人员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待遇不与所在单位挂钩。未设立二级财务的单位,其收支全部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对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委派人员直接对学校财务部门负责。
规范财务票据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全校各类收费票据,各单位部门实施收费时,须统一向财务部门领取由财政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或其他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办理购领、使用登记、核销等手续。严禁自制、自购非法票据或白条收费。违反规定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收款人责任。
加强各类收费管理。坚持收费审批和许可制度,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须报经学校财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收费须全额缴入学校银行账户并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学校不断改进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稽核,防止收入流失或资金转移。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杜绝资金“跑、冒、滴、漏”,共同维护好学校利益。
三、加强执纪监督,从严处理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学校定期不定期开展财务收支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组织整改和查漏补缺。对师生反映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尽快组织检查和核实,并作出严肃认真的答复和处理,不得大事化
小、从轻处理或“将功补过”。
严惩违规违纪行为。对查出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单位部门,在查收“小金库”的同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学校将综合运用于个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