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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财务制度汇编(2016)
2017-12-30 15:44:00 来源: 【 】 浏览:

湖北文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4〕3号 2014年10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的安排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健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研究确定年度总预算,学校计财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各单位部门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基层单位。
第四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方法、程序及内容

第五条  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即预算编制不受上年预算情况的影响,完全根据未来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业务的轻重缓急,从零开始,对相关预算项目进行逐个分析和计量。
第六条  预算编制采取“两上两下”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单位按用途编制预算需求,报送学校财务部门;第二阶段,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各单位预算需求,结合学校财力,分轻重缓急,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并报学校审批后,对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第三阶段,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详细的预算方案报送学校财务部门;第四阶段,学校财务部门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学校审定,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作为学校支出预算组成部分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申报实行归口职能部门管理。项目申报要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相关材料,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学校财务部门经过审核,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校所有收入,统一管理,全额纳入年度综合预算,教育事业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活动和其他事业活动的支出计划,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学校所有支出,全额实行综合预算,严格控制预算指标,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及调整

第八条  预算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且以学校文件下达后方可执行。预算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保证预算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九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必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支出预算的调整,首先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财务部门;然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不得追加预算。

第四章  预算的控制、考核及依据

第十条  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采用计算机指标账进行控制和管理,财务核算时,无论借支或报销,都必须控制在指标限额范围内。
第十一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制度,定期分析执行结果,纠正预算执行的偏差,考评执行的结果。
第十二条 各单位编制预算时,要依据财政部门及学校相关预算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襄樊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院政发〔2006〕130号)、《襄樊学院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院政发〔2003〕8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4〕4号  2014年9月22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财〔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所有基本建设投资,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必须归口基本建设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所有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在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有关的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审计、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的开支。
第五条  学校对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建立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制度。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制订中长期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经学校同意后,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立项。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审定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
在计划之外追加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定。每月月初,工程管理部门应将需分期付款的在建工程用款计划报学校财务部门,以利于组织资金,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对于无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无年度财务预算、无合同、无月度用款计划的各类工程项目,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学校要维护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招标文件、中标价格等方面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参照《湖北文理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校政发审〔2014〕1号)执行。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参与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对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提出意见。合同正式签订后,财务部门保存合同副本。
第八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评委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报学校审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工程管理部门要严格工程管理,必须安排学校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具体工程项目,同时要聘用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把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关。
第九条  基建工程的审计。所有工程项目要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由审计部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开工前,要对招标文件、标底编制、施工合同等进行审计;开工后,要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主要材料等跟踪审计;项目竣工后要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决算审计。
对已竣工的大型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要及时整理资料,严格把好初审关,并将初审资料报审计处审核,然后根据工程造价的大小,分别采取公开招标、议标或委托的方式,选定资质好、信誉高、技术力量强、有责任心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学校审计部门客观公正地对决算报告进行分析比较,必要时可以进行复审,并且严格控制审计费用,降低工程成本。
第十条 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的审批。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所发生的基本建设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在使用方和管理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工程进度、施工合同、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结合学校财力,编制详细付款计划。
安排在建工程的付款计划,要依据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进度表,原则上不超过该工程形象进度实际造价的60%;安排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的付款计划,原则上不超过该工程合同价的60%;安排已办理竣工决算工程及相关费用的付款计划,原则上按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的项目要按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各类付款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学校审定后财务部门支付对于工程款和相关费用的支付,施工单位需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对已开过发票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方式。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除小额个人劳务及零星开支外,一律以转账形式结算。支付工程款和相关费用时,收款人名称与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质保期满,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出具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意见书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竣工项目在保修期内若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否则停止支付质量保证金。施工方维修不及时或不进行维修,可安排其他维修单位维修,维修费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必须根据政府质检部门签字的验收报告及审计后的工程决算报告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并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学校财务部门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认真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并做好基本建设财务分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发〔2007〕5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经济责任制

(校政发财〔2014〕5号  2014年9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证国有资产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学校各级领导、各有关单位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力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单位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既要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财经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又要实事求是地区分各层次的不同责任,即谁分管谁负重要责任,谁审批谁负主要责任,谁经办谁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经济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规,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并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负责审定学校融资、投资计划,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负责重大经济决策及预算外追加项目的审批。
第八条  负责审定学校重要经济政策、分配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负责审查签订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第十条 负责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保证学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分管财务校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十三条  代表校长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学校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纪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  负责对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负责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并负责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监督预算的执行,保证学校年度预算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 负责审查学校各项对外投资项目、贷款计划及经济政策的制定。
第十八条  按照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审批经济业务,行使学校“一支笔”审批权。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和领导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条  负责对学校财经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及人员配置提出方案,支持和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在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校内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和调整预算的建议方案,负责预算的贯彻实施,保证学校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格进行会计核算,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保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完整合法。
第二十五条  负责落实学校的各项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真实合法,监督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分管财务校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支出,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
第二十七条  负责科学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协助各单位进行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考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负责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报批、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
第三十条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 负责计财处内部岗位设置和财会人员的聘任、轮岗交流。组织对财会人员的考核、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章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各项经济活动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和执行结果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预算和分配政策,对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分配资源的合理使用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本单位不违规收费,不截留、私分学校收入,不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 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负主要责任,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凭证。
第三十九条  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论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各级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人员给予表扬;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并坚决抵制违法行为,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规定,造成财经工作秩序严重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职权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截留或转移应上缴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逃避学校监督,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五)对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财经法规和制度的现象隐瞒不报、不制止、不查处或抵制查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襄樊学院经济责任制》(院政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4〕6号 2014年9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费、考务费、手续费、工本费、违约费、赔偿款及代收费等。
第三条 学校的各种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政策、法规。国家或省有规定的应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收费归口管理单位为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对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收费的主体为财会人员。所有收费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计财处授权或同意的人员收取。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又无财会人员的单位,在收费时,一般情况下,应到计财处直接交纳,确因需要,要由收费员到现场收费的,由计财处委派财会人员收取,或由单位事先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收费员,报计财处审查同意后方能参与收费。
各收费单位原则上只能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兼职收费员。兼职收费员的变更必须征得计财处的同意。兼职收费员在收费业务上服从计财处领导并接受其监督,接受计财处业务培训。
第七条 除财会人员和学校指定的兼职收费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行为,不得代收和私自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全校的收据管理。由计财处统一到政府财政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因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在校内传递的内部结算票据由计财处统一印制。计财处应建立健全票据领购、登记和使用、销缴、保管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第九条  全校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所需票据统一到计财处领取、登记,不得自制或自购。
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计财处核销,结清后再领新票据。年度终了,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都应送计财处审核结算。
第十条  财会人员和各单位兼职收费员负责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包括领用、填开、保管和销缴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

第四章  收费

第十一条 学校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和学校批准才能收取。国家或者省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统一由学校计财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拟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送计财处审核和报批。涉及向学生收费的,应征求学生管理部门的意见。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创收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费和核算。各单位未经计财处同意,不得直接收费。
第十四条 校内有关单位受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收费的,须将委托书或有关文件报计财处备案后方能收取,并且须采用委托单位的合法票据,否则不能代收费。
第十五条  经计财处同意收费的部门,所收费用在五日之内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计财处。对零星收入累计不足1000元的,经计财处同意,可实行定期上缴,但累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不准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所收费用。违者追究其部门领导责任,取消其兼职收费员的资格,由计财处直接收取或另委托他人兼收。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有协助、配合、支持计财处收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  退费

第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及代收款的退费规定如下:
(一)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其他原因取消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休学、应征入伍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不办理退费手续,待复学冲减其学费、住宿费。
(三)代收款项,经代办单位核准,分管校领导审批,据实结算。
(四)退学时间按学籍管理部门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由学籍管理部门提供退学证明。
第十八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审批程序:
(一)退学学生退费:已取得学籍的退学学生凭收费收据和退学文件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在计财处办理复审;没有取得学籍的退学新生凭收费收据到招生管理部门审核,计财处复审。复审后经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退费。
(二)多交学费、住宿费退费:因转专业而多交的学费,凭收费收据和转专业文件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后办理退费;因住宿调整而多交的住宿费,凭收费收据到公寓管理部门审核,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后办理退费;因生源地贷款等而多交学费,凭收费收据和相关材料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后办理退费。
第十九条  退费手续原则上需学生本人到计财处办理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到学校办理的,可出具委托函委托其他人员办理,所退款项将汇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购买、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不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标准等收据内容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银行帐户或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者,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乱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学校予以没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收费员(专职和兼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贪污论处:
(一)收费时不开收据的;
(二)多收费少开票的;
(三)收费后不入账或者不上缴计财处的;
(四)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对于收费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有关条款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非收费员私自收费的,比照以上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收费收入应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先缴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收费工作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和检查等。
教务处负责对欠费学生限制注册、毕业及扣发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学工处负责特困学生的界定,审核学费缓交,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工作,对恶意欠费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限制欠费学表彰和奖励。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限制欠费学生注册,界定特困学生及审查学费缓交,做好欠费学生思想工作,对恶意欠费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督促欠费学生交清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全校学费收入完成情况是考核计财处、学工处和教务处工作的重要指标,各二级学院学费收入完成情况是考核各二级学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学院收缴学费的情况与经费预算挂钩。
第二十五条 建立特困学生缓交学费制度。因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按时交齐学费的,可在当地办理生源地贷款,在贷款未到账之前,经本人申请,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学工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各二级学院缓交学费的学生比例控制在8%以内,特困学生缓交学费工作由学工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既不交费,又不办理缓交学费手续,恶意欠费的学生实行如下处罚:
1、不予注册,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2、不得享受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加强欠费清理工作。学校计财处定期对全校学生收费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通知到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通知到每个欠费学生。学校每学年初,在规定注册时间结束时,通报各二级学院收费情况,网上公布欠费学生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学院退学学生退费管理办法》(院政发[2003]1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4〕7号  2014年9月22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上级下达的和学校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申报、评审和预算按照《湖北文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校政发财〔2014〕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各类专项经费预算正式下达后,由项目单位拟定用款计划和使用办法,经学校财务部门和项目经费控管部门同意后实施。项目单位、项目经费控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因项目变化引起预算调整的,要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控制专项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专项经费设立时应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开支的原则、范围、项目及比例。无管理规定的,不得开支。
第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专人负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开支的第一责任人。无项目负责人签字不得在其所负责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专款专用。必须按项目用款计划安排支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不得超支。不得滥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经费。
(三)专项管理。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由归口相关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项目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专项经费开支审批程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由专项经费控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分管专项经费控管部门校领导审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分管专项经费控管部门校领导核准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专项经费应依照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要实施政府采购。
第九条  建立专项经费审计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学校审计规定进行审计,项目审计决算金额是专项经费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建立专项经费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制度。每个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项目经费控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项目进行中,也可根据情况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襄樊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3〕1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校政发财〔2014〕8号  2014年9月22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学校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等),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清册,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需设专人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的整理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二)会计档案的装订
1、会计凭证的装订。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前要分类整理,按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检查凭证附件及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印章是否齐全。装订要整齐牢固,装订后在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按顺序号入柜。
2、会计账簿的装订。各种会计账簿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他账簿都应按时立卷。装订前要正确分类、核对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是否齐全,装订时不得将多栏式、三栏式活页账混装,在账本封面上填写好账目的种类,编好卷号,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账簿装订后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3、财务报告的装订。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报送,并按月装订成册,谨防丢失。装订顺序为:报表封面、编制说明及财务分析、各种报表按编号顺序排列,按保管期限编制卷号,并检查报表上签章是否齐全。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计财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计财处编制清册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主要有:
(一)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
1、学校计财处将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时,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馆应会同计财处档案管理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2、办理移交时由计财处档案管理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填写移交清单,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项目检查无误后签章。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1、会计档案应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严防毁坏、损失、散失和泄密。
2、会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防水、通风、透光的地方,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
3、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磁,加强安全措施。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凡是在会计核算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会计核算的,对工作总结、查和研究经济活动具有长远的利用价值的会计档案,应永久保存。定期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详见附表)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
(一)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若有特殊需要,须经校领导及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二)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及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三)借阅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原件)。
(四)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按一定程序予以销毁。
(一)由学校档案馆会同计财处提出销毁意见,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馆和计财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科目余额表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7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8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9 辅助账簿 15年  
财务报告类    
10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1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12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3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4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  
15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6 银行对账单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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