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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8湖北文理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2017-10-17 11:05:00 来源: 【 】 浏览:

校政发学〔2017〕9号
(2017年10月13日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具有哲学思维、世界眼光、民族情怀、卧龙品格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校园百佳”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优秀学生获得者在评选学年度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道德品质优良;
(四)按时报到注册;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优良,精读学校推荐书籍超过9部;
(六)评选学年度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间超过20小时;
(七)健康状况良好,早锻炼考勤记录不少于60次。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秀;
(二)考试课程总成绩名列班级前20%;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第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学生中具有标杆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考试课程总成绩名列班级前40%;
(二)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中表现突出,具有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忠于职守,办事公道正派,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前列。本科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不含艺术类、体育类和中职类专业);
(二)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或破格评选。
第八条 “校园百佳”优秀学生类别及评选条件:
(一)“十佳”班长
1、所在班级被评为“优良学风班”、“文明班级”或者“书香班级”;
2、学习成绩良好,热情为同学服务,营造了和谐包容,共同进步的班级氛围;
3、富有创新精神,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二)“十佳”寝室长
1、所在寝室被评选为“文明寝室”或者“书香寝室”;
2、学习成绩良好,热情为同学服务,营造了和谐包容,共同进步的寝室氛围;
3、富有创新精神,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三)“十佳”社团社长
1、所在社团被评为“优秀社团”;
2、学习成绩良好,热情为同学服务,社团工作富有成效;
3、富有创新精神,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四)“十佳”读书人物
1、有良好的阅读习惯和较浓厚的阅读兴趣,阅读量大;
2、带领班级或学院的同学勤奋阅读,成效显著;
3、勤于练笔,在网络、报刊等媒介上发表有一定数量的作品。
(五)“十佳”学术之星
1、勤奋学习,具有勤于钻研、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
2、学术成果较多,在学生中具有标杆和示范引领作用。
(六)“十佳”创业明星
1、勇于创新,具有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时代精神;
2、已创办企业等经济实体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七)“十佳”青年志愿者
1、符合优秀志愿者基本条件;
2、坚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得到相关组织和群众的充分认可。
(八)“十佳”道德模范
1、品行端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有突出事迹,是学生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
(九)“十佳”自强之星
1、品行端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有突出事迹,是学生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
(十)“十佳”文艺之星
1、热爱艺术活动,有较高的艺术素养;
2、在艺术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
(十一)“十佳”体育之星
1、热爱体育运动,早锻炼考勤原始记录排名年级前列;
2、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
(十二)“十佳”新媒体达人
1、熟练掌握多种新媒体运用方法;
2、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传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九条 评选时间及表彰名额
(一)三好学生标兵每年10-11月评选,每年表彰10人左右,不超过12人;
(二)三好学生每年10-11月评选,表彰人数不超过各学院总人数的10%;
(三)优秀学生干部每年10-11月评选,表彰人数不超过各学院总人数的5%;校级团学组织干部由学工部(处)•团委会同二级学
院组织评选,不占用二级学院表彰名额;
(四)优秀毕业生每年4-5月评选,表彰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20%;
(五)“校园百佳”优秀学生每年10-11月评选(“十佳”读书人物每年4-5月评选);“十佳”班长和“十佳”寝室长按年级分别评选,各年级表彰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评选程序及奖励
(一)优秀学生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结果应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三好学生标兵、“校园百佳”优秀学生由二级学院推荐,学工部(处)•团委组织学校评审会进行评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二级学院组织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处)•团委;
(三)优秀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学工部(处)•团委负责印制荣誉证书,二级学院负责按统一格式打印荣誉证书,并报学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颁发。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的评选材料应按时一次性上报,材料不全、失实或不符合要求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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