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研〔2018〕8号)第七章规定,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硕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将制定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予以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实践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在申请学位时,研究生应达到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论文评阅与答辩
各专业学位应明确规定符合本专业学位特点和要求的专业学位论文标准,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位论文完成后,聘请同行专家评阅论文,且评阅人中要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论文评阅方式分为盲评、非盲评两种。通过评阅及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后,方可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补充修改论文资料,重新答辩一次。
没有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而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毕业答辩。
第二十条 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研究生,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位授予
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