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科〔2014〕10号
(2014年9月1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湖北文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湖北文理学院学习或工作的培训、进修教师及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道德规范,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一节 基本规范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八条 遵守国家、湖北省相关部门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
第九条 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十条 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任务或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学校有权优先使用。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第二节 项目研究规范
第十一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第十二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
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签,避免由此出现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
第十三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如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学校声誉及他人对该项目的继续申报。
第三节 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五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准。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公开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一)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二)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三)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四)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六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十七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四节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第十八条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一)未参与作品写作或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确定署名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二十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或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
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授权。
第二十一条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和机构致谢。
第二十二条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二十三条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二十四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二十五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五节 学术成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注重学术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二十七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八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
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第二十九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三十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的署名排序,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节 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五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
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因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做到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七节 学术批评规范
第四十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四十一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第四十二条 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学校教职工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单位和科研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
(二)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在人事任用上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将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三)对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学校科研部门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影响学校声誉和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的,取消其3年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对在我校学习、工作的培训或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至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学习、兼职资格等。
第四十五条 对于学校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工处、教务处或所在院系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校及所在院系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是在校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学校将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视情节轻重,通报至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和仲裁情况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分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项调查。
(二)对立项调查的举报,由相关单位分学术委员会负责会同学校学术委员会,在30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分学术委员会形成调查结论后,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无分学术委员会,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直接调查认定。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分学术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和
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若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公布仲裁结果,澄清事实;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系恶意举报、诋毁诽谤被举报人的,则报请学校给予举报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在3日内将学校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若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并报学校研究决定的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分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理由证明有关人员不宜参加调查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十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举报、调查、认定及处理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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