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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9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017-10-16 11:10:00 来源: 【 】 浏览:
校政发学〔2017〕12号
(2017年10月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文理学院章程》、《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7]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因学校对其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撤销学历(学位)证书或者违纪处分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部门。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5至11人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法律、教育专家参加。具体人员由学校监察部门根据处理申诉工作的需要确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相关证据及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及签名。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发出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和有关部门;
(二)要求学生重新提交申请。申诉材料不齐备、不完整的,应通知申诉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重新递交申诉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递交申诉材料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三)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范围为下列情形之一:
1、超过规定申诉时限的;
2、申诉人和申诉事由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3、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重复提出申诉的。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申诉学生有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回避的权利。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学生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学生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学生、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申诉学生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3日之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反馈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处理时,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一)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按听证程序办理。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1、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2、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参加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3、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4、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申诉处理决定及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但处分(处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并提交作出处分的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四条  书面复查或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申诉请求、听证报告或书面复查材料进行讨论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分管校领导不能主持会议的,由监察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将申诉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核决定。
第十五条  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提交原发文职能部门重新发文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等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经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有关部门。送达方式如下:
处理决定书一般应该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停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院政发〔2005〕10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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