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学〔2017〕16号
(2017年10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资助的对象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与国家就业项目和参加志愿服务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通过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实行缓交、减免学费等办法,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形式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第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经济资助工作。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五条 认定范围、时间和等级
(一)认定范围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注册在读学生;
(二)认定时间为每年的10月;
(三)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认定。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
(二)父母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造成经济困难的;
(四)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在治疗,造成经济困难的;
(五)因突发性天灾人祸,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造成经济困难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水平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
(二)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者;
(四)其他不符合相关政策的。
第八条 认定机构设置
(一)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分党委负责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及学生辅导员组成。
(三)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分管该班级(或专业)
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市)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湖北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各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校审定。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情况,资助中心进行公示,并依公示情况进行认定。师生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建立档案
(一)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工处审核结果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年十一月份汇总各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三章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具体申请手续,参照当年各省、直辖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指南。
第四章 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卧龙英才奖学金、先进集体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根据国家和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
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一)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学生;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资助金额: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三)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缓交学费
第十六条 缓交学费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七条 缓交学费时间及要求
(一)学费缓交时间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学年,其中毕业生学费缓交不超过一学期;
(二)申请缓交学费到期未按承诺交费者,不能再次申请学费缓交;
(三)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不办理助学贷款手续者,不能申请学费缓交。
第十八条 学费缓交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见附表),并由家长签字;
(二)各二级学院审批并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七章 减免学费
第十九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济困难或家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重大变故,造成
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生;
(二)本科生需取得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专科生需取得毕业资格;
(三)毕业时缴费总额应达到应缴学费总额的50%。
第二十条 减免学费时间
学生毕业前夕,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经济资助申请书》,并附家庭困难证明;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并报资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汇总、审查、公示;
(四)报学校审批。
第八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济困难学生,且急需经济补助者;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突然重大变故,造成暂时经济困难者;
(三)其它情况需要给予经济补助者。
第二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为1000—5000元。
第二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每月审批两次,原则上每生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与发放程序
(一)本人或各二级学院申请,并填写《湖北文理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初审后,并报资助中心审核;
(三)资助中心成立临时困难补助审定小组,对申请临时困难的学生进行会议审定后,报学校审批;
(四)临时困难补助统一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学费包含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授权,由学工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经济资助实施办法》(校政发〔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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