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06-37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7-10-18 10:51:00 来源: 【 】 浏览:

校政发学〔2017〕17号
(2017年10月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实践育人的重要形式。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守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3、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好校内外用工信息的跟踪反馈和调查工作,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6、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库和学生信息库;
7、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结合本单位实际,会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2、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
3、会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做好本单位勤工助学人员的招聘及上岗工作;
4、组织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5、做好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根据考核情况,提出酬金发放建议;
6、协助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九条  设岗原则:
1、按需设岗。根据用工单位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需要合理设岗;
2、积极设岗。学校有关单位应适当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3、安全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4、工学兼顾。学生应妥善处理好勤工助学和学习的关系,不能因为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以及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的申请:
1、固定岗位:各用工单位每年12月份申请设置下一年度的岗位,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及公示;如需调整,当年6月份向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报备;
2、临时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随报随批。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原则:
1、原则上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用工单位与学生须按照勤工助学协议书行使、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1、设置岗位。校内固定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每学期一次,每学期开学之初进行,部分岗位的调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校内临时岗位及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工作根据用工需要适时安排;
2、信息发布。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用工需要,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
3、学生申请。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填写完整的《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4、考核录用。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要,会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学生实际情况,通过一定的考核程序进行考核,确定录用名单;
5、岗前培训。用工单位对录用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
6、正式上岗。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者正式上岗;试用不合格者,重新招聘;
7、考评及酬金发放。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强度及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质量等情况,结合学校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提出酬金发放建议,经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酬金标准分为三个等次,由用工单位负责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连续二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将予以辞退。
(二)酬金计算标准:
1、固定岗位:校内固定岗位劳动按月计酬。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每月500元,月工作考核等级为合格的每月400元,月工作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每月200元;
2、临时岗位: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根据工作强度和性质,每小时酬金8-15元,临时岗位酬金上限不能超过500元/月。
(三)酬金发放及管理
1、校内用工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逢休息日顺延)将本月本部门全体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表汇总并交到资助中心;
2、资助中心在每月28日前(逢休息日顺延)完成对校内各部门考核表的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学生的工作岗位、上岗时间、工作内容,用工部门的考核意见等;
3、资助中心在每月月底前根据审核后的考核表统计出每名学生的酬金金额,汇总后报学校财务部门;
4、勤工助学酬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应按用工情况如实上报,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单位,负责指导本学院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确保学生安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立足专业实际,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拓展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平台。各二级学院自行审核其联系的校外用工单位的合法性,报备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后组织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和勤工助学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避免因外出勤工助学而发生旷课和夜不归宿等行为。违反规定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其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授权,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打印繁体】【收藏】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06-37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下一篇:06-38湖北文理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