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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6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7-08-25 10:48:00 来源: 【 】 浏览:

校政发学〔2017〕6号
(2017年8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文理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让学生享有更好的教育,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淡泊明志,宁静致远”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报到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室公章后,交送学校招生部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新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60分以上、五级制“及格”以上为及格。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为合格,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必修课和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考核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该课程须重修,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选择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主要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学生一学期未取得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的,或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的,学籍转入下一年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辅修的相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由教务部门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教务部门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学生所在专业作出调整的;
学生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务部门根据专业班级容量、师资条件等因素核定的转入计划数内进行,经过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座城市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转出。
学生转入本校,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转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次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连续休学两次,休学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可延长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4年制本科专业学习年限3-6年,5年制本科专业学习年限5-7年。休学创业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外延长一年。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及学校创新创业主管部门提交创业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专科学制3年,不实行弹性学制。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审核同意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当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60学分以上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审核同意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结业的(本科四年或五年,专科三年),结业后两年内可以返校参加重修重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若本科生在达到毕业要求的同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日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团学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应当主动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者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积极推荐表现优异的学生和学生集体参与校外表彰和奖励的评选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学生奖项,并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对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和学生集体的表彰和奖励为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或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或奖品等。
学校对学生和学生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出国游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实行选拔、公示和备案等制度。
学生对以上评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发布公示的相关部门书面投诉。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相关材料由学校法律顾问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到期的前一周,由学生本人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毕业时,没有完成的处分期限自动解除。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部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2017年8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4〕6号)和《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4〕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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