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资〔2017〕1号,2017年2月16日印发)
为加强对新增资产配置的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控制运行成本,确保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及《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新增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捐赠等方式添置资产的行为。
学校各单位新增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配置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配置原则
资产配置应遵循“科学规范,调节优先,严格标准,节能环保与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配置内容
凡使用学校年度预算资金或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申请配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均须按要求报送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主要配置内容包括:
(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应用软件、网络阅读使用权限等。
四、配置形式
新增资产配置的形式主要是:
(一)购置。系各单位(部门)通过采购进行的资产配置及由学校组织的基本建设、予以资本化支出的大型修缮改造和土地征用等投资行为。
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置: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
2、难以与其他单位实现共享、对接、共用相关资源的;
3、难以通过调配、租赁等方式替代购置的;
4、机构设立或变更重组,需要新增的;
5、新增工作职能和任务,人员编制变更,需要新增的;
6、现有资产使用到达规定年限,且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超过其原价值的1/2,需要新增的。
(二)接受捐赠。系学校以及部门或个人接受社会组织或机构为学校提供的实物捐助。其配置程序为:受捐单位在确认捐赠实
物无误后,由受捐单位提供购物发票(或发票影印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进行配置。
接受捐赠的实物配置尊重捐赠方意见,一般配置给捐赠方指定受捐部门。受捐部门不明确的,其配置方向由国资处提出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学校资产配置计划统筹考虑。
五、配置标准
学校新增资产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配置。其中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按《湖北文理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配置程序
(一)计划的编制
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如下:
1、由教务处负责并组织各二级学院实施编制的:①本(专)科生教育教学、实验(践)平台和教学教研资产配置计划;②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类软件等无形资产配置计划;
2、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并组织各二级学院实施编制的:①研究生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平台资产配置计划;②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相关的软件类资产配置计划。③个人纵(横)向科研项目、高级人才工作站(室)仪器设备配置计划;
3、由国资处负责并组织实施编制的:①行政办公等通用设备配置计划;(见附表3)②会堂及公共区域资产配置计划;③与行政办公相关的管理类软件等无形资产配置计划;
4、由后勤与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实施编制的:①土地、基建、予以资本化支出的大型修缮工程类新增资产(项目)的配置计划;②学校投入用于后勤集团管理或使用的资产配置计划;
5、由图书馆负责实施的编制的:学校图书资料及共享类技术资料、电子图书(含二级学院)等资产配置计划;
6、由网络中心负责实施编制的:学校信息化平台及网络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新增资产的配置计划;
7、由人事处负责实施编制的:与人才引进工作相关的生活设施(设备)配置计划;
8、校办企业新增资产配置,由其按公司管理制度予以配置。
需学校投入的资产配置,由公司向学校提交申请,同意后由相关归口部门按程序申报配置计划。
(二)计划的论证
1、相关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拟新增资产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提交论证报告及配置清单。所有项目的论证由使用单位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排序,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项目中有单台套件超过20万的设备需另附《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论证专家五人必须全部由校外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含一名律师)(见附表1);
3、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若必须购置进口设备,要填写《政府进口设备申请表及论证报告》(论证专家五人必须全部由校外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含一名律师)(见附表2);
4、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予以资本化的维修项目除必要的论证报告外,还应有发改委批复;
应予以资本化的房屋修缮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支出:
①当房屋使用年限≤20年时,房屋修缮支出≥房屋账面原值×(1-已使用年限/20年)×50%;当房屋使用年限>20年时,房屋符合国家及我省关于大修或中修标准的;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并保持原房的规模与结构的维修工程为中修工程;
凡需牵动或拆除部分主体结构和房屋设备,不需要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同类结构新建造25%以上的维修工程为大修工程;
②经相关部门鉴定,房屋修缮可使房屋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对于应予以资本化的房屋修缮支出,单位应及时转增房屋账面价值,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变动房屋卡片信息。
(三)计划上报及调整
新增资产配置上报工作在“一上”时,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按需进行填报,在“二上”时再根据资金预算进行调整。
1、国资处负责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上报工作。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交国资处进行初审并报学校审批。
学校审批通过的项目,交审计处进行审计后,由国资处汇总制表,各归口部门复核,形成“一上”数据。
2、省财政厅为我校下达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一下”)后,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增的,须在省财政厅“二上”前完成,且由项目单位提供第三方文件依据以及增补配置计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材料,按相关程序会同国资处向省财政厅申请增补。
“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不包括价格调减,在“一下”后,经财政厅审定的价格不可随意变动。若有特殊情况需进行价格调整的,必须在省财政厅“二上”前完成,且由项目单位提供第三方文件依据以及价格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材料,按相关程序会同国资处向省财政厅申请调整。
(四)项目的管理
学校对新增资产配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编报按三年需求论证排序、滚动实施。项目的论证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成熟一个入库一个。
七、新增资产的采购
新增资产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采购,由归口单位督办执行,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
八、新增资产的验收
1、新增资产的验收程序按《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进行。
2、新增的仪器设备及软件等由国资处负责组织验收;
3、新增的房产,土地部分的验收、产权交接手续及权属资料的办理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
4、新增的图书音像验收由图书馆负责
九、新增资产入库及信息更新由国资处负责。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资产配置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1、《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行政办公设备新增购置计划申请表
附表1:
大型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资 产 名 称
申 购 单 位 (盖章)
填 表 日 期
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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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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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资产 信息 |
预计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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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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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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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置 理 由 |
1.政策依据;
2.本单位相同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
3.主要功能及应用范围;
4.选择购置而非租赁的理由;
…… |
效 益 预 测 及 风 险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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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使用人员配备情况 |
姓 名 |
职称、职务 |
部门名称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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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场地设施条件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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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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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证 专 家 |
姓 名 |
职称、职务 |
工作单位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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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单位 意见 |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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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说明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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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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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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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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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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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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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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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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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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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盖 章 年 月 日 |
2、 (设备名称)参数对比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一、基本情况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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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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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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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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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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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理由 |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如果国内无相应设备可供选择,则选此项) |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此项一般不选择) |
□3.其他。(如果国内设备无法满足需要,则选择此项) |
原因阐述: |
三、专家论证意见 |
专 家 签 字 年 月 日 |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信息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学科专业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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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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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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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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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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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基本情况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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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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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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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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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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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理由 |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如果国内无相应设备可供选择,则选此项) |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此项一般不选择) |
□3.其他。(如果国内设备无法满足需要,则选择此项) |
原因阐述:
|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表3:
行政办公设备新增购置计划申请表
单位名称:(公章) |
上年度办公设备经费预算额: 万元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人员基本情况 |
教职工人数 |
行政人员数(人数 ) |
教师情况(人数 ) |
处级 |
副处级 |
三办(其他) |
教辅 |
辅导员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教员 |
双肩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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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基本情况 |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配置) |
现有数 |
拟申购 计划数 |
拟申请原因(替代、增员、调职、被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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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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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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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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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桌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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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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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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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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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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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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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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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名录,详见《湖北文理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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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报设备购置计划不可突破配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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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校办发资〔2017〕2号,2017年2月16日印发)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资〔2016〕2号)、《湖北文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政发资〔2014〕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校使用或占有仪器设备及家具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分为两种类型:
(一)机关单位及直属机构;
(二)二级学院。
二、考核原则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注重规范管理的原则,讲求绩效的原则,推动落实工作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对机关单位及直属机构,主要考核其资产的完整性、保管的规范性;对二级学院除考核资产的完整性、保管的规范性外,增加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资产配置申报等内容的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资产管理工作指标体系(仪器设备及家具)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评办法 |
评分具体细则 |
管理制度 |
15分 |
查看管理制度 |
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单位管理制度要覆盖单位资产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行政办公设备管理办法、教学科研设备管理办法、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每缺1项扣3分,制度明显不合理,与学校政策相悖的,扣2分。 |
管理人员 |
10分 |
查看相关文件 |
分管领导明确,有单位下文确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员,且资产管理员稳定,执行情况好。单位无固定资产管理员扣10分,二级学院无分管资产工作领导扣2分;单位不在国资处报备,随意变更资产管理员扣2分。 资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缺勤1次扣3分。 |
管理档案 |
25分 |
查看相关材料; 现场抽查 |
单位资产帐、卡、物一致;有年度资产登记表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随机抽查至少5台设备管理情况,有2台及以上设备存在帐卡物不相符的,扣5分;单位无年度资产登记表的,扣5分。 |
有资产维修(维护)及调配处置台账,维修费使用合理。单位资产调入、调出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5分;资产维修(维护)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5分,维修费使用不合理扣5分。 |
配置计划及论证 |
25分 |
查看相关材料 |
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提供详细的设备配置计划及论证,无擅自采购行为。出现违反规定行为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
实验室管理与使用 |
25分 |
查看相关材料; 现场抽查 |
各实验室有明确的资产管理员,大型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设备使用及维修有记录,设备在用率与完好率均达到95%以上。实验室无明确资产管理员的扣5分,大型仪器设备无专人管理的扣5分;随机抽查至少5台仪器设备管理情况,有2台(套)及以上仪器设备存在帐卡物不相符的,扣5分;有2台(套)及以上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修记录不齐全或不规范的扣5分;设备在用率与完好率在95%以下的,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
四、考核程序
1、学校组建考评组,组长由分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人员组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建专班,在每年底进行考核。
2、单位自评。各单位(部门)对照《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管理工作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
3、学校考评。学校考评组对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五、考评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年终考核依据之一,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
(校办发资〔2017〕1号,2017年2月16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管理,科学编制配置计划,降低运行成本,根据《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鄂财绩发〔2017〕4号)和《湖北文理学院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系指各单位部门为履行部门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而必须配置的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机关单位、直属机构、科研机构、二级学院等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行为。各二级学院领导、办公室、学工办、教科办、资料室、保管室等机构所需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及不能纳入实验室、学科建设平台的公共服务平台之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均纳入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统一管理。附属单位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须列入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由部门相关预算经费购置,其配置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按正校级领导、副校级领导、正处级干部和其他人员四类标准执行(家具配置标准见附件一,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二)。
第四条 附件中的配置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
第五条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实时调整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标准。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是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部门)的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责任到人。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领用实行“实名制”。校内调整岗位的行政人员,可携带其使用的办公电脑履新,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七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使用年限系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可继续使用的,鼓励继续使用。
第八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及更新程序。
(一)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程序
1、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逐步建立以最低使用年限为周期的滚动更新机制。国资处依据不同类别办公设备及家具的存量和行政人员职数,按最低使用年限折旧,统一计算年度预算控制额度(简称控额)。年度预算控额的计算公式为:
,Zn为设备价值(标准),Sn为最低使用年限(寿命),Yn为设备已使用年限(已用)。
2、在不突破“控额”总量的前提下,各使用单位于每年3月底向国资处提出申请,由国资处审核后,编制年度配置需求,核算年度经费预算。
3、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购置经费,由国资处统一管理使用;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购置由采招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统一购置。
4、适用本办法的所属单位不论经费来源,配置办公设备及家具时,不得自行提高配置标准。
5、一般通用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为:台式电脑、笔记本、打印
机6年;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6年;空调、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8年;家具15-20年;扩音系统10年。未罗列设备参照(鄂财绩发〔2017〕4号)文件。
(二)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更新
经批准更新的设备及家具实行“减一添一、以旧换新”的办法。报废办公设备及家具按《湖北文理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新建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配置临时性工作专班抽调人员原则上携带原有设备履行新(兼)职。若须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未列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由国资处负责申请追加配置计划,计财处负责申请追加项目预算。
临时性工作专班工作完成后,所配置的办公设备及家具由国资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或保存。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纳入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进行配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所需通用设备及家具的配置,须以项目的形式申报审批实施,其配置标准不高于其他行政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所需专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按需求予以配置。详细目录见(附件三)。
未列入目录范围的其他公共服务平台,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处认定其公共服务性质后按上述标准予以配置。
第十一条 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湖北文理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3、公共服务平台目录
附件1: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级别 |
总控价 |
办公桌 |
椅 |
接待椅 |
沙发(含茶几) |
文件柜 |
张 |
规格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套 |
单价 |
组 |
单价 |
正校 |
13700 |
1 |
2.8*1.1 |
4000 |
1 |
1500 |
2 |
600 |
1 |
5000 |
定制 |
1000 |
副校 |
12200 |
1 |
2.0*1.0 |
3000 |
1 |
1000 |
2 |
600 |
1 |
5000 |
6门 |
1000 |
正处 |
8400 |
1 |
1.8*0.9 |
2500 |
1 |
800 |
1 |
600 |
1 |
2500 |
5门 |
1000 |
其他 |
4900 |
1 |
1.6*0.8 |
2500 |
1 |
800 |
1 |
600 |
0 |
0 |
2门 |
1000 |
以上家具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20年。正校级领导按房间户型合理布置,视办公室使用面积,副校领导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每个处级干部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每个科级(限于县市区)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沙发 |
公共区域 |
配置标准 |
会议室 |
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进行配置,椅子数量按室内面积大小合理配置其价格不超过600元每把 |
接待室 |
每平方米不超过700进行配置。家具数量按室内面积大小合理配置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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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设备 标准 |
电脑 |
打印机 |
传真机组 |
投影仪 |
照相机 |
复印机 |
摄像机 |
空调机 |
针式打印机 |
速印机 |
笔记本 |
台式 |
一体机 |
激光机 |
正校 |
1 |
1 |
1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副校 |
1 |
1 |
1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正处 |
一个部门配置1台 |
1 |
一个部门配置1台 |
0 |
一个部门配置1台 |
有独立会议室可配置1台 |
0 |
0 |
0 |
行政楼以外的每房间1台 |
按需求申请 |
二级学院各1台 |
其他 |
1 |
1 |
定额标准 |
7000 |
5000 |
2500 |
1500 |
1500 |
10000 |
3000 |
10000 |
6000 |
按面积核定 |
A3 2500 |
50000 |
年限 |
6 |
6年或台出纸量超过30万张 |
6年 |
8年 |
8年 |
6年或出纸量30万元张 |
5年 |
8年 |
5年 |
6年或出纸量100万元张 |
备注 |
照相机:除宣传部可配置限额2万元以内的专用照相器材设备外,其他单位均不新增照相机,学校集中配置5台照相机,由国资处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依工作需要随用随借,及时归还。摄像机:除宣传部外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配置。公共服务平台较多的单位(部门)可适量增加笔记本电脑配置数量。保密柜按需求配置。 |
复印机、针式打印机:根据部门工作性质,由相关部门申请,经学校审批后配置。 |
以上限额仅限行政办公设备。教学、科研、网络建设等专用设备,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
附件3:
公共服务平台目录
序号 |
管理单位 |
占有使用服务平台 |
配置内容 |
1 |
校 办 |
会议室、接待室、报告厅、值班室、保密室、校内LED屏显、教职工服务中心 |
家具、设备、服务 |
2 |
纪 委 |
谈话室 |
设备、家具 |
3 |
组织部 |
党员活动室 |
设备、家具 |
4 |
工 会 |
工会活动室、教职工休息室 |
设备、家具 |
5 |
教务处 |
公共教室、教师休息室、公共会议室 |
桌椅、家具、设备 |
6 |
学工处·团委 |
大学生活动室、心理咨询中心、学生公寓(暂列学工)、校园广播、广播室 |
桌椅、家具、设备、器材 |
7 |
人事处 |
人才引进用房 |
家具、家电、设备 |
8 |
招就处 |
招录服务平台、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平台(招聘室) |
家具、设备 |
9 |
审计处 |
审计谈话对帐室 |
家具、设备 |
10 |
离退休 工作处 |
老干部活动室、门球场、休闲服务设施 |
家具、设备、器材 |
11 |
保卫处 |
门房、值班室 |
设备、家具、警用器材 |
12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外教用房 |
家具、家电、设备 |
13 |
校医院 |
医院 |
诊疗仪器(设备)、家具、器材 |
14 |
档案馆 |
档案整理平台、查阅平台、陈列室、展览室 |
设备、家具 |
15 |
图书馆 |
电子阅览室、电子查阅平台、陈列室、展览室 |
设备、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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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管理办法
(校办发资〔2017〕3号,2017年2月16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范围及标准
1、仪器设备:凡是利用公用经费(含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10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部分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品(如打印机、照相机、显示器、扫描仪、碎纸机等)以及一次性批量购置1万元及以上的低值品;应用软件等。
2、低值品
单价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1000元)的物品,如:仪器仪表、文艺体育用品、教具、工具、量具、医疗器具等物品。
3、耗材:各种原材料、实验药品、一次性消耗品等物品。
4、应用软件及无形资产
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购置或开发的应用软件及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技术等)
5、新增图书、期刊及电子图书、期刊等由图书馆组织验收;新增土地、校舍、构建筑物和予以资本化投入的大型修缮工程等不动
产,由后勤与基本建设管理处组织验收。
第三条 验收要求及内容
1、各使用单位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应做好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验收分为技术质量验收和实物验收
技术质量验收是指对其技术性能、内在质量、系统运行以及配套设施的综合验收。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须进行技术质量验收。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进行检测。试运行中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须连续达72小时以上。
实物验收是指对照采购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进行检查核对,确认产品品牌、种类、数量、型号、规格等要素是否完全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设备外观有无破损;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备。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质量验收:设备到货后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开箱,开箱工作由使用单位分管设备院领导、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2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供货商共同参加,并做好开箱记录,影像资料收集,保管好技术资料并填写《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归档材料统计表》(附件1)送档案馆备案。
供货商组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由3名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与供货商共同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验收。经签字确认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附件2)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实物验收
(1)使用单位凭验收申请表(附件3)、合同复印件、《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若有)、变更手续(若有)等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申请。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项目合同总金额100万及以上或有单价10万及以上设备的或装修工程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审计处参加验收;项目总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或有进口设备的,采购招标中心参加验收;项目合同内有单价10万及以上设备的,档案馆参加验收。
(2)对单价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在技术验收合格后,凭《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实物验收。
(3)进口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邀请政府商检部门进行开箱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由供应商安装调试。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向采购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其督促相关部门与供应商交涉。
(4)项目中设备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供应商须出具原厂停产
证明,并在不降低原中标设备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采招中心、项目归口单位及使用单位同意后,可以提供原中标设备的替代设备且原中标价格不变。替代设备需由专家鉴定,确定其性能、质量等参数不低于原中标设备。替代设备总计价格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
第五条 低值品及耗材验收
对于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一次性购置1万元及以上的,按仪器设备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六条 相关责任
新增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均需办理验收手续。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验收手续的不能登记入账,不能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发资〔2017〕2号,2017年4月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6〕13号)、《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校党文综〔2016〕4号)、《湖北文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校党文综〔2016〕5号)、《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资〔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省财政厅、教育厅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学校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须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责权界定及工作程序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权属转移的资产,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具体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划转、撤消、合并、分立、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汇总成册,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处置手续。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报批及信息的更新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划分为:
(一)材料收集责任划分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一般设备(家具)与无形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收集和汇总;
2、房产与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房产与土地处置的相关资料收集和汇总;
3、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处置的相关材料收集和汇总;
4、财务部门负责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相关材料收集和汇总;
5、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国有资产报废认定
1、一般仪器设备报废认定,由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和成套专用设备由使用和管理单位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予以认定,出具相关鉴证证明。
(三)资产确权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确权工作,依据《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资〔2016〕2号)由相关部门负责。
(四)资产非正常损失追索
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须由使用和管理单位部门负责分析原因,提供相关证据,厘清相关责任。需要赔偿的由使用和管理单位部门负责追索;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使用和管理单位部门向相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学校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核销,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办理报批手续。审批权限如下:
1、凡土地处置20亩及以下的、房屋处置价值评估值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股权转让评估值未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或所占股份少于20%(含20%)的,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凡土地处置20亩及以上的、房屋处置价值评估值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转让评估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或所占股份超过20%(含20%)的,省教育厅审核,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处置,均须办理报备手续。审批权限如下:
1、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2、单项价值5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定,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3、拟处置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依据。
第十一条 报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工作程序按《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6〕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报备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提出处置申请。使用和管理的单位部门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分析处置原因,经党政联席会表决或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本单位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见附件)。
(二)核实处置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处置资产相关信息。
(三)学校集体研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建议意见,提请校领导集体研究。
(四)确定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申请交采购部门招标。
(五)确定处置底价。凡批量处置的均须由中介机构确定处置底价。单台件原值超过2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处置,由使用单位组织5位以上的专家,予以评审,分析处置原因,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共同确定底价。
(六)确定处置方式。由采购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处置方式,并邀请3家以上企业公开竞争。
(七)报备相关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处置资产前,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时,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清查、鉴定)及财务审计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处置形式
第十四条 处置形式包括: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
转让、出售是指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五条 有偿转让出售和置换、报废、报损等,须按前述第十二条程序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若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报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再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而被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调拨(划转)他用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切割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所属二级法人单位与学校之间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由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二)其他类型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湖北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6〕13号)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
(划转)、对外捐赠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所需资料,须按《湖北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6〕13号)文件要求提交。
第十九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经上级备案或审批后,可作为账务调整依据。
第四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收益等。
第二十一条 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接受上级机关(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等)和同级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或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益;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非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各单位部门拟处置资产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编号 |
材料 |
备注 |
1 |
从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取的《湖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审批表》(按要求填报) |
选中拟处置资产,系统自动生成表格 |
2 |
使用单位对拟处置资产的专业鉴证意见 |
鉴证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3 |
单台件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专家论证意见 |
论证不少于2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参加 |
4 |
院系党政联席会对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 |
限二级学院 |
分管校领导对拟处置资产的签批意见 |
限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
5 |
拟处置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
土地、房产及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