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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2湖北文理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2016-12-15 11:31:00 来源: 【 】 浏览:

校政发科〔2016〕9号
(2016年12月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中国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文理学院在编、聘用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及已毕业学生等。以“湖北文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退休教学科研人员、在编客座教授、联合培养研究生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学校各类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应坚持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公认的学术规范,如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上级部门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能机构。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建立。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授权,在下列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      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
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组织调查小组或委托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及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处,根据需要,可组成由纪委、监察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调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向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汇报相关事宜。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也可以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初步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小组或受委托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由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对于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对于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开始正式调查。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并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提交异议书或者复核申请。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提出复核意见,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应向学校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
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后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建议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学术不端责任人(学生除外),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各类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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