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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7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7-10-25 10:42:00 来源: 【 】 浏览:

校政发学〔2017〕10号
(2017年10月23日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具有哲学思维、世界眼光、民族情怀、卧龙品格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根据《湖北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和《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类别: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校长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创新创业奖学金;
(六)卧龙英才奖学金;
(七)先进集体奖学金;
(八)社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道德品质优良;
(四)按时报到注册;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优良,精读学校推荐书籍超过9部;
(六)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间超过20小时;
(七)健康状况良好,早锻炼考勤记录不少于60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其申请条件和名额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申请条件和名额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标杆和示范作用的优秀学生和学生集体。奖励标准为每人(集体)每年10000元。每年奖励10人(集体)左右。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发放。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申请者应符合《湖北文理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中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条件。学校按在校生(毕业班除外)总数的20%,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进行预算,由各二级学院在预算范围内确定奖励标准和名额。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校长奖学金。
第九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一)科研创新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艺术设计作品、文艺作品、创造发明等。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我校指导教师)。多人合作成果其奖学金申请人应为第一完成人;
(二)第一署名为湖北文理学院,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调研报告),奖励3000元。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艺术设计作品、文艺作品等,奖励1000元;
(三)发明专利获得者,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获得者,奖励2000元。
(四)在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挑战杯、创青春等四大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其他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一、二、三等奖,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获得其它国家级、省级以及市级奖项的,奖励200元。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省部级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主办的比赛,其中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省(直辖市)等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参加国际性竞赛项目视为国家级比赛。在省级政府部门所属专业性协会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的,奖励金额按相关标准的60%执行;
(五)创新创业奖学金无名额限制;团体获奖按一人次奖励;同类性质获奖按最高等级奖励。
第十条  卧龙英才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或者考取研究生及公务员、参军入伍、参加西部计划的优秀学生。
(一)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精神文明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三)考取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参军入伍,参加西部计划等,每人奖励500-2000元;
(四)在校运动会上破校记录者,每项奖励5000元;“校园百佳”优秀学生,每人奖励500元。
(五)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者或具备某方面专长有突出表现者,奖励500-2000元;
(六)卧龙英才奖学金无名额限制;团体获奖按一人次奖励;同类性质获奖按最高等级奖励。
第十一条  先进集体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在学生学习和生活中具有标杆和示范作用的先进集体。优良学风班,奖励5000元。文明班级、书香班级和优秀社团,奖励2000元;文明寝室和书香寝室,奖励500元。同一学年度获奖的班级和寝室,按最高等级奖励。
第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由企业、校友或社会人士等捐赠设立,用于奖励特定范围的学生。奖励标准、名额及申请条件,按照捐赠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
(一)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分党委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审定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并指导评审工作。各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应事先报学工部(处).团委备案。
(三)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班级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学生评定时间为10-11月;毕业班学生只设创新创业奖学金和卧龙英才奖学金,评定时间为4-5月;评选材料应按时一次性上报,材料不全、失实或不符合要求者取消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奖学金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结果应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优良学风班、优秀社团、书香班级、书香寝室、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校园“百佳”优秀学生,由二级学院推荐,学工部(处).团委组织学校评审会进行评审,并予以公示;
(三)其它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经学院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处).团委汇总;
(四)学生对奖学金评审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学院或者学工部(处).团委书面投诉。二级学院或者学工部(处).团委应进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书面答复;
(五)学生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表彰形式及发放方式:
(一)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二)奖学金由计财处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三)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发文表彰。学工部(处).团委负责印制荣誉证书,二级学院负责按统一格式打印荣誉证书,并报学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颁发。
第十七条  学生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要求的读书量、早锻炼次数、志愿服务时间,参加竞赛、活动获奖,发表论文、作品,获得专利等均按评选学年度统计。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2018学年度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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