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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湖北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规程
2017-02-09 10:08:00 来源: 【 】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术学术委员会章程》(校政发科〔2016〕4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统筹规划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发展规律,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规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非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为9-15人的单数,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2。

学科专业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长1名。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同意可聘请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就具体事项协助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有关学科与科研管理各项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七条 学科专业专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八条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科与科研专门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科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二)审议校级重点(培育)学科的设置和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

(三)审议限额的地厅级和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科研奖项的基本学术标准及评价程序;审议限额的地厅级和学校资助设立的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科研成果以及科研奖项;

(四)根据需要,对学科与科研相关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重大研究计划或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五)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相关部门协助提供评审材料、介绍资格审查和评审指标分配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推荐评审的议题,按照得票多少取满指标为止,若最后一个指标有多人得票相同,可再投票一次;评审的议题,以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若有指标数没有用完,可再投票一次;审议的议题,以到会委员1/2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在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涉及特殊事项,专门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专门委员会可召开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本学科专业专委会不能解决或有重大争议的学术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年报制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本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本规程由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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