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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湖北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6-04-20 09:57:00 来源: 【 】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现代大学建设,构筑民主、科学、高效的学术管理体系,实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中国大学治理理念,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服务社会和文化引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湖北文理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规范,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哲学社会科学类分委员会和理工医类分委员会;并在各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科技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组成,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按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办法遴选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设工作秘书1名。
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办公会推荐产生,副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产生。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原则上为外校著名专家学者,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其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对所在学科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洞察与分析能力;
3、秉持公道,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乐于奉献,有较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进行学术决策的能力;
4、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组成人员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组成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通过后的人员名单和章程须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规程须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免去其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议;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临时增补委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3、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奖项,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和科研项目。
4、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招生办法。
5、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6、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7、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8、就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1、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年度工作报告;
2、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讨论相关事项;
3、代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
4、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及替补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6、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1、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2、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4、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5、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统筹行使专门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其规程中明确。
2、专门委员会每年向学术委员会呈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相关部门协助提供评审材料、介绍资格审查和评审指标分配等情况。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推荐评审的议题,按照得票多少取满指标为止,若最后一个指标有多人得票相同,可再投票一次;评审的议题,以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若有指标数没有用完,可再投票一次;审议的议题,以到会委员1/2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议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涉及特殊事项,学术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进行公示。在公
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可召开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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